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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论证报告

所属分类:业务范围 阅读次数:1811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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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七条的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材料范围的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时必须先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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